金融资产转移概述,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1.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这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2. 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称为“过手安排”,这种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
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常见情形有:
(1)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即转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或看涨期权合同(即转出方有权回购该金融资产),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极小可能会行权)。
2.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常见情形有:(1)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企业将回购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者将予回购的金融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上回报。(2 )企业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给企业的总回报互换。(4
)企业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且全额补偿转入方可能因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的信用损失。(5)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或看涨期权合同,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很可能会行权)。
3.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1和2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如果转入方有实际能力单方面决定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则表明企业作为转出方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则应视为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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